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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关税机制获通过!深度解析规则、影响及应对


      3月15日,欧盟碳关税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欧盟碳关税进程进一步加快!而与之对应的是我国碳市场建设放缓,今年全国碳市场仍只纳入发电行业已成定局。本文解析欧盟碳关税的规则,分析其将产生的全球影响,并提出我国需要在加快碳市场建设、推出碳税机制、加速发展新能源等方面进行应对。


一、欧盟碳关税立法取得重大进展


      近日,一则快讯炸圈:3月15日晚间,欧盟碳关税(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在欧盟理事会获得通过。15日在欧盟理事会的经济与金融事务委员会(ECOFIN)的会议上,欧盟27国的财政部长采纳了欧盟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法国的碳关税提案。这意味着欧洲各国支持采取碳关税措施,作为世界上首个以碳关税形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提案,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并列为欧盟三大机构。3月15日进展表明,继欧委会之后,欧盟理事会也形成了自己的碳关税方案,欧盟碳关税立法进程取得重大进展。预计今年7月,在欧洲议会的方案后,欧盟碳关税就将进入三方协商阶段,若进展顺利,将得到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


      本次欧盟理事会通过的方案未对之前欧委会方案进行变动,为便于阅读,提取几个最关键的信息:


      1.执行机构:不设统一执行机构,由欧盟各成员国执行。


      2.征收行业: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


      3.核算范围:内涵排放,即直接排放


      4.碳关税抵消机制(最受瞩目):只承认出口国的“显性碳价”(可用于抵扣碳关税)


      当然,碳关税出台不会一蹴而就,法国主导的欧盟理事会本次也暂时搁置了最有争议的三个问题,欧盟后续将对此继续进行漫长的争论:


      1.欧盟碳市场EU ETS免费配额的退出时间表


      2.欧盟碳关税收入的分配方案


      3.欧盟出口产品的碳成本“退税”


二、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此消息一出,瞬间引来各方关注。关于欧盟碳关税的内容,笔者在之前的一篇旧文“欧盟碳关税明年启动!影响及应对,兼论绿电等减排机制如何接轨”已经有过介绍,本文就不再过多赘述。本文只针对快讯中的几个关键信息,简单分析一下对我国整体碳市场建设及相关出口行业的影响


      1.引起国际产业和资本重新布局


      CBAM设立的背后故事之一,是通过应对气候变化这一议题引导产业及资本回流欧洲,若未来欧盟企业需为进口商品支付昂贵的碳关税,将引发一系列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是影响相关产业国际影响力,欧盟碳关税将大幅增加我国出口商品成本,降低水泥、钢铁和铝等产品竞争力,对相关行业的出口市场造成冲击。二是引起资本回流欧洲,随着欧洲产业竞争力的加强,转移至中国等国家而引起所谓“碳泄漏”的外商投资可能重回欧洲。


      2.促使我国加速推进碳市场进程


      近期,全国碳市场因数据造假、核查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针对我国碳市场建设在配套政策及体系存在诸多空白的情况下匆匆启动是否操之过急的讨论也很激烈。生态环境部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新一年的全国碳市场依然只有发电行业纳入几乎板上钉钉,全国碳市场建设进程或在一系列风波中有所放缓。


      在笔者看来,全国碳市场在建设初期出现各种问题不一定是坏事,任何工作推进都应有一个纠错和改进的阶段和过程,尤其对于碳市场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数据风波之后,全国碳市场建设可以适当放缓反思。但另一方面,在国际形势的客观要求以及企业应对欧盟碳市场的实际需求下,作为我国现存仅有的显性碳定价机制,全国碳市场加快建设的压力增大,适时启动钢铁、铝、水泥等行业纳入,并且扩大温室气体纳入范围成为必须考虑的事情。通过全国碳市场建设,一是降低企业支付欧盟碳关税金额(欧盟碳价与我国碳市场价格10倍),二是避免企业为相同的碳排放重复支付成本(已支付碳排放成本经认定后无需再支付)。


      3.极大促进绿电需求增长


      欧盟碳关税仅承认显性碳价,将极大地推动我国绿电需求的增长。目前尚不清楚欧盟是否承认我国CCER,若欧盟不承认CCER市场,一是将打击出口型企业购买CCER抵消配额履约的积极性,二是将造成配额短缺和价格上涨,三是出口型企业将急于寻找可以补齐配额缺口的低成本市场减排手段。基于我国“双碳”战略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消纳政策,绿电(绿证)将成为企业应对欧盟碳关税机制的最佳选择。随着消费侧需求的不断增长,不仅有利于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更将提高绿电溢价,增强企业投资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动力。相对CCER,绿电直接在企业实际排放中进行抵扣,不受CCER抵消比例限制,不会造成折价,更适合正在大规模发展的新能源等可再生能源品种。


      4.国内碳税机制出台更加迫切


      碳税与碳市场均是较为成熟的显性碳定价机制。碳税是是由政府设定税率,纳税企业通过为排放的二氧化碳缴纳税款的方式承担碳排放成本。与碳市场相比,碳税税率确定,行政约束力更强,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我国碳市场的门槛设置决定了部分中小企业无法被纳入,而这部分中小企业由于无法通过国内碳定价机制支付碳排放成本,在产品出口欧盟时将面临CBAM带来的经营压力。因此,基于对中小企业的碳排放进行有效约束的管控要求以及中小型出口企业寻求以国内相对较低碳排放成本应对欧盟碳关税要求的实际需求,适时对部分行业启动碳税征收是必要且较为急迫的。


      5.企业碳足迹体系建设需求增加


      欧盟现在已经要求企业评估、报告、计算产品的碳足迹成本,在全球减排压力倍增的情况下,欧盟可能很快会对向欧洲出口产品的企业作出同样要求。受影响企业应提前谋划,开展碳足迹体系建设研究。


三、几个不确定问题分析


      1.关于碳排放核算机制兼容问题:欧盟碳关税的具体核算方法尚未出台,其碳排放核算方法是否与全国碳市场核算方法兼容尚未得知,还需进一步关注。因此,有关部门和行业仍需要加快完善全国碳市场机制下的碳排放核算机制研究,加快构建体系,提高国内碳排放核算体系与国际碳排放核算体系的兼容性。


      2.关于碳价认定问题:当前我国碳市场价格与欧盟碳价相差10倍,有关预测显示,2030年我国碳价可能提升到 90-120元水平,虽然届时与欧盟之间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但我国碳价价格是否会完全被欧盟接受,尚存不确定性。设想一下,欧盟未来是否有可能设定一套针对各国碳价价格的评价基准,以评估各国碳价水平能否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碳排放成本,若无法真实反映,或存在差额补缴的可能性。


      3.关于谁承担欧盟碳关税的问题:按照法案内容,碳关税应由进口商进行购买CBAM证书进行支付,但是这部分支付费用是由进口商全部支付,还是由出口商和进口商共同承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由进出口双方进行协商。若未来欧盟进口商需要承担一部分出口商品的碳排放成本,或可降低企业在国内碳市场履约的成本,但也将大幅降低进口商对我国商品的需求。


      4.关于美欧关系影响的问题:CBAM机制通过后,对于尚未建立全国性碳定价机制的国家影响较大,而美国位列其中。去年美国已对CBAM不承认隐性碳价表达过“深切关注”,虽然欧盟贸易委员会提出过将隐性碳价纳入CBAM抵消规则,但是遗憾的是并没有通过。不过,考虑到美欧在地缘政治及经贸方面的密切合作,美国或将继续推动隐性碳价认定抵消。若未来隐性碳价认定获得进展,企业为满足政策要求而投入的减碳成本或将可用于抵消欧盟碳关税。


四、结语


      虽然“狼来了”的预警越来越紧急,但欧盟碳关税毕竟有三年过渡期,正式启动是2026年,国家也好,行业也好,企业也好,仍然有足够的时间去制定应对策略。但是,不管从哪个层面来看,只要我国接受应对气候 变化这一共识不变,国际规则及国内法规对于碳排放的约束力只会增不会减,参与并逐步掌握话语权是长久发展之计。最行之有效的策略依然是走绿色低碳发展之路,处理好发展与减排的关系,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力发展新能源,加速绿色技术创新开发等,提高自身在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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